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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监管动态2023年第1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3-01-09




一周监管动态

2023年第1期




张超 高雁群 周菲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管动态

一、证监会推进富途控股、老虎证券非法跨境展业整治工作

二、上交所发行承销与网下IPO系统焕新上线

三、以《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为契机,上交所积极推进股票期权配套业务规则修订工作

四、上交所发布关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股票期权主做市商评价的公告

五、深交所积极推进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修订工作

六、北交所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调整的公告

七、经济日报: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

八、中基协发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

九、江苏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上交所举办REITs专题培训

十、中基协发布关于注销天津天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十一、中期协发布关于《2022年12月全国期货市场交易情况简报》

十二、中期协发布关于更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基差价差风险系数表的通知

十三、中期协发布关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年过渡期有关问题的提示

十四、郑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

十五、郑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元旦休市期间风险提示的函

十六、郑商所发布关于取消晚籼稻交割仓库资格的公告

十七、郑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1月期货品种做市合约和重点合约的公告

十八、郑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元旦期间夜盘交易时间提示的通知

十九、大商所发布关于开展标准仓单交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到交易所结算业务的公告

二十、大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

二十一、大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元旦期间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二十二、大商所发布关于加强2023年元旦节休市期间风险管理的通知

二十三、大商所发布关于DCE交易7.0组播行情服务上线的通知

二十四、大商所关于铁矿石、焦煤、聚氯乙烯期货协议交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十五、中金所发布关于增加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的通知

二十六、中金所发布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

二十七、郑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元旦期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十八、上能中心发布关于2023年休市安排的公告

二十九、上期所发布关于2023年休市安排的公告

三十、上期所发布关于2023年元旦期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第二部分 法律法规跟踪

一、上交所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二、深交所发布关于就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三、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五、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就《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六、上交所发布4项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发展

七、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

八、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九、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

十、深交所发布两项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指引,健全基础制度,服务国家战略

十一、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

十二、北交所发布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十三、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23年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配套文件

十四、北交所发布股份减持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关键少数”减持行为

十五、中基协发布关于就《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十六、中基协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十七、中基协发布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的公告

十八、中基协发布关于《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

十九、证监会就《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大商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部分 监管处罚案例

一、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二、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甄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靳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边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五、云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肖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山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山西J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七、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K基金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Q基金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厦门T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十二、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长春V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十三、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吉林W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十四、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吉林省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十五、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吉林省Y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十六、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Z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林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七、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南京AA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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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一、证监会推进富途控股、老虎证券非法跨境展业整治工作

近年来,富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富途控股”)、UP Fintech Holding Limited(简称“老虎证券”)未经证监会核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境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2021年10月15日,证监会通过媒体发声表明监管态度,即此类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跨境证券业务不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对此类活动予以规范。2021年11月11日,证监会对富途控股、老虎证券高管进行了监管约谈,明确了监管态度,要求其依法规范面向境内投资者的跨境证券业务。

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证监会拟要求富途控股、老虎证券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一是依法取缔增量非法业务活动。禁止招揽境内投资者及发展境内新客户、开立新账户。二是妥善处理存量业务。为维护市场平稳,允许存量境内投资者继续通过原境外机构开展交易,但禁止境外机构接受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的增量资金转入此类投资者账户。

证监会将责成相关派出机构对富途控股、老虎证券进行现场核查、督促整改,并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12月30日,证监会网站)


二、上交所发行承销与网下IPO系统焕新上线

近期,上交所发行承销与网下IPO系统焕新上线。本次新系统通过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操作流程提升网下投资者、主承销商等市场参与者的工作效率,降低了流程运转及投资者操作风险。这也是上交所以数字化为契机构建数字智能型交易所、着力提升投资者交易体验的又一案例。上线以来,新系统运行平稳,市场反馈良好。截至目前,已有3000余位主板、500余位科创板网下投资者在新系统完成询价及申购。

优化业务流程,从“能办”到“好办”。新系统实现了“一网通办”,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通过“一个入口”即可完成所有业务操作,改变了之前需在不同系统间交互操作的复杂流程,减少了疏漏,流程也更清晰;同时,支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剔除操作和配售数据上传,操作方式更友好、更便捷。

简化操作流程,从“能办”到“快办”。在充分征求市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上交所对原系统功能和操作流程进行了优化、精简。系统功能方面,增加文件批量化处理、状态全流程跟踪、聚合信息查询及统计分析等功能,大幅降低操作难度。简化流程方面,实现了结构化字段的自动带入,降低操作风险、减少操作时间。(12月30日,上交所网站)


三、以《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为契机,上交所积极推进股票期权配套业务规则修订工作

12月30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是贯彻实施2022年8月发布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制度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股票期权合约品种注册制,强化了股票期权交易者保护,完善了股票期权市场风险控制相关安排。上交所同步启动了股票期权交易相关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努力构建简明清晰、用户友好的规则体系。

上交所期权市场近8年的实践经验表明,股票期权具有风险管理和活跃现货的经济功能,有效促进了现货市场发展。一方面,期权通过其特有的风险转移和保险功能,增强了投资者的长期持股信心,进而达到平抑波动、稳定现货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期权有助于提高标的现货的定价效率和流动性,为现货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证监会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股票期权配套业务规则的修订工作,加快推动相关制度机制落地,持续优化市场建设,做好市场服务和监管,促进股票期权市场高质量发展。(12月30日,上交所网站)


四、上交所发布关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股票期权主做市商评价的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发布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上证50ETF期权主做市商、沪深300ETF期权主做市商、中证500ETF期权主做市商评价情况。(12月30日,上交所网站)


五、深交所积极推进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修订工作

12月30日,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现行《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为认真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精神,切实做好与《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度衔接,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交所紧紧围绕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将积极配合做好股票期权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工作,系统梳理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制定规则修订的“路线图”与“施工表”,有序开展适应性修改,优化完善股票期权上市、交易、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制度。

下一步,深交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股票期权业务规则的修改和意见征求工作,确保与《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上下衔接、有机统一,为建设以优质创新资本中心为特色的世界一流交易所提供坚强制度保障,全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12月30日,深交所网站)


六、北交所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调整的公告

北交所将于2023年2月13日起调整信息披露管理机制,上线新一代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为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安排,现公告如下:

(一)本所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调整后,上市公司应通过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自主办理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保荐机构不再代为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和办理日常业务。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在保荐持续督导期内,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12月30日,北交所网站)


七、经济日报: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

经济日报文章指出,12月份以来,共有河北、山西、上海、安徽等地的17家私募机构收到当地证监局的监管通知,其中涉及违规行为包括:未有效执行风险防控措施、资金募新还旧、信息披露违规等,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改正以及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建设健康的私募市场,不仅可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增强对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还能拓宽居民投资渠道,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万家,管理基金13万只,管理资产规模接近20万亿元,基金数量和管理规模均跃居世界前列。在此背景下,加强行业治理和监管,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迫在眉睫,切莫延缓。(12月28日,财联社APP)


八、中基协发布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

2022年1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备案确认126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1,298.57亿元。11月新增备案规模环比增长17.10%,同比增长18.47%。截至2022年11月底,存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247只,存续规模20,121.08亿元,存续规模较上月上升2.45%。按基础资产二级分类来看,应收账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CMBS)、小额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类REITs以及基础设施类收费存续规模合计16,941.05亿元,占总存续规模的84.20%。基础设施公募REITs、保障房、购房尾款等其他类别基础资产存续规模合计3,180.03亿元,占总存续规模的15.80%。


九、江苏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上交所举办REITs专题培训

为助力江苏企业利用好基础设施公募REITs工具,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服务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江苏局与省发展改革委、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举办江苏省基础设施REITs专题培训会。省内基础设施公募REITs储备和意向企业、相关中介机构200余人在线参加培训。交易所和相关中介机构专家分别就最新政策及项目审核关注要点、发行操作实务和资产评估定价实务作了详细的讲解。

江苏局要求:一是各市场主体方要紧抓基础设施公募REITs常态化发行及扩募政策契机,加强协作沟通,积极参与项目申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二是原始权益人要加强资产整合,着力解决难点和堵点,推动项目资产尽快符合公募REITs发行条件。三是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项目推进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落实好“看门人”责任。(12月29日,江苏证监局网站)


十、中基协发布关于注销天津天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相关规定,现有天津天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

协会将注销该9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协会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继续秉持“扶优限劣”基本方针,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信息记录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12月30日,中基协公众号)


十一、中期协发布关于《2022年12月全国期货市场交易情况简报》

一、总体情况

1.12月全国期货市场成交量较上月下降5.45%

2.12月全国期货市场成交额较上月下降9.08%

3.1-12月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同比下降9.93%

4.1-12月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额同比下降7.96%

5.12月末全国期货市场总持仓量较上月下降9.70%

二、品种成交情况

1.12月上海品种成交额前三甲:原油、白银、螺纹钢

2.12月郑州品种成交额前三甲:纯碱、PTA、一号棉CF

3.12月大连品种成交额前三甲:铁矿石、棕榈油、豆油

4.12月金融期货成交额前三甲:沪深30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2年期国债期货

5.12月广州品种成交额前三甲:工业硅期货、工业硅期权(12月30日,中期协网站)


十二、中期协发布关于更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基差价差风险系数表的通知

为了更加准确计量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中的基差价差风险,近日,协会更新了基差价差风险系数表,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差价差风险系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12月26日,中期协网站)


十三、中期协发布关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年过渡期有关问题的提示

根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规定,第一年过渡期于2022年12月23日届满。自第二年过渡期起,公司应当保证持续满足风险控制指标的监管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监管标准。风险管理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比例应当不低于80%(详见附表)。 

二、报告时间。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三、报告路径。公司应通过“自律服务系统--风险管理公司备案--风控指标报告上报”模块提交书面报告。 

(12月26日,中期协网站)


十四、郑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文件通知精神,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2023年节假日休市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休市,1月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二、春节: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休市,1月3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1月2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三、清明节:4月5日(星期三)休市,4月6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4月4日(星期二)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四、劳动节:4月29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三)休市,5月4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4月28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五、端午节:6月22日(星期四)至6月24日(星期六)休市,6月26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6月25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6月21日(星期三)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休市,10月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9月28日(星期四)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12月27日,郑商所网站)


十五、郑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元旦休市期间风险提示的函

元旦休市期间(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影响商品价格走势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投资者风险提示工作,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范。(12月27日,郑商所网站)


十六、郑商所发布关于取消晚籼稻交割仓库资格的公告

根据企业申请,经研究决定,取消中粮粮油安徽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的指定晚籼稻交割仓库资格,自公告之日起实施。(12月28日,郑商所网站)


十七、郑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1月期货品种做市合约和重点合约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近月合约连续活跃,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现将2023年1月各期货品种做市合约和重点合约予以公布。

(12月28日,郑商所网站)


十八、郑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元旦期间夜盘交易时间提示的通知

根据《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郑商函〔2022〕719号)有关规定,现对2023年元旦期间夜盘交易时间提示如下:

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2023年1月3日(星期二)8:55-9:00为所有期货、期权合约的集合竞价时间,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转告投资者,做好夜盘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12月28日,郑商所网站)


十九、大商所发布关于开展标准仓单交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到交易所结算业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综合服务平台结算效率、提升结算服务水平,自2022年12月29日起,我所开展标准仓单交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到交易所结算业务。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综合服务平台客户开展标准仓单交易的,可在挂牌时选择通过平台直接结算,或委托开户时指定的期货公司会员到交易所结算。

  2.受综合服务平台客户委托开展此项业务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及时配合相关业务开展。

(12月26日,大商所网站)


二十、大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文件通知精神,现就我所2023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休市,1月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二、春节: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休市,1月3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1月2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三、清明节:4月5日(星期三)休市,4月6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4月4日(星期二)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四、劳动节:4月29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三)休市,5月4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4月28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五、端午节:6月22日(星期四)至6月24日(星期六)休市,6月26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6月25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6月21日(星期三)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休市,10月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9月28日(星期四)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并及时通知客户。

(12月27日,大商所网站)


二十一、大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元旦期间交易时间安排的通知

根据《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大商所发〔2022〕657号)有关规定,现对2023年元旦期间交易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休市,1月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1月3日(星期二)所有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为08:55-09:00。1月3日(星期二)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客户交易时间安排的提示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12月27日,大商所网站)


二十二、大商所发布关于加强2023年元旦节休市期间风险管理的通知

2023年元旦节休市期间,我所各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水平保持不变。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加强市场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12月27日,大商所网站)


二十三、大商所发布关于DCE交易7.0组播行情服务上线的通知

为进一步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行情服务,我所计划于2023年1月10日向市场提供组播行情服务,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线计划及注意事项

  (一)上线计划

  1.我所将于2023年1月10日(周二)夜盘起正式上线DCE交易7.0组播行情发送平台,对市场提供组播行情服务。前期只向通过直连专线接入的会员、直连专线接入的信息商及飞创托管用户提供组播行情服务。通过直连专线接收组播行情的会员单位,可根据《组播行情服务开通申请指引》(附件1),通过生产会员服务系统提交开通申请。从飞创托管机房接收组播行情的会员单位请联系对应的飞创公司客户经理进行业务申请。信息商请联系飞创公司信息部进行业务申请。交易所将于1月10日夜盘起对首批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批的会员及信息商开通组播行情业务。

  2.1月10日后,交易所将根据各单位申请情况,于每周五夜盘时对本周提交申请的会员单位及信息商开通组播行情业务。如遇节假日或无夜盘时,顺延至次周周五夜盘。

  (二)注意事项

  1.组播行情服务是对我所现有TCP行情服务的重要补充,组播行情服务不作为各单位开展我所业务的必要条件,如组播行情服务和TCP行情服务不一致,以TCP行情服务为准。

  2.各单位在使用组播行情前,应认真阅读我所在官网发布的《DCE交易7.0组播行情发送平台开放协议规范说明》及《大商所组播行情技术接入指引》(附件2),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根据以上说明文档的相关内容,我所组播行情的时间戳表示行情发送时间,不同于TCP行情时间戳表示行情生成时间,请各单位注意甄别。

  3.各单位接收组播行情前请进行充分测试,在确保组播行情不影响现有TCP行情的基础上按需申请。

  二、全市场测试安排

  DCE交易7.0组播行情服务上线前,我所将于2022年12月31日(周六)组织最后一次全市场测试,人员、技术、环境等条件都具备的单位可按照《组播行情全市场测试安排》(附件3)参加组播行情测试。测试后请各单位通过生产会员服务系统填写《测试反馈表》(附件4)。

  三、技术支持电话

  400-861-8888(综合)

  0411-84808717/84807930(应用)

  0411-84807172/84807176/84807926(网络)

  0411-84807940(飞创信息部)

(12月28日,大商所网站)


二十四、大商所关于铁矿石、焦煤、聚氯乙烯期货协议交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相关各方可以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铁矿石、焦煤、聚氯乙烯期货协议交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与滚动交割或一次性交割的卖方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后,交割厂库可以在该标准仓单注销后第3个自然日(含当日)前通过系统提供协议交收相关信息,包括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品牌(如有)、地点、价差等信息,买方或其后续标准仓单持有人(以下统称标准仓单持有人)可以通过会员单位进行查询。

标准仓单持有人与交割厂库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若双方协议在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在该交割厂库交收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商品,则交割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后(含注销日)的3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申请书(详见附件1),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办理;除此之外,交割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后(含注销日)的3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协议交收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由标准仓单持有人通过会员予以确认,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对于铁矿石期货,交割厂库与标准仓单持有人仅可就完税标准仓单协议交收。

(12月29日,大商所网站)


二十五、中金所发布关于增加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的通知

 2022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八期)国债已招标发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及相关规定,该国债符合TS2303和TS2306合约的可交割国债条件,转换因子分别为0.9880和0.9897。该国债从上市交易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开始,纳入TS2303和TS2306的可交割国债范围,可用于交割意向申报。
   相关信息可在参与人服务平台和交易所网站查询。(12月26日,中金所网站)


二十六、中金所发布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证监办发〔2022〕113号),现将2023年全年休市安排通知如下:

一、休市安排

(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1月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二)春节: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为节假日休市,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1月3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三)清明节:4月5日(星期三)为节假日休市,4月6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

(四)劳动节:4月29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三)为节假日休市,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5月4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

(五)端午节:6月22日(星期四)至6月24日(星期六)为节假日休市,6月25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6月26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为节假日休市,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10月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二、节假日期间,请各会员单位做好技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以及节后技术系统的保障工作。

三、请各会员单位注意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提醒客户审慎参与,加强客户资金管理,确保市场的平稳、安全运行。

(12月27日,中金所网站)


二十七、郑商所发布关于2023年元旦期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2023年休市安排的公告》(上期所公告〔2022〕144号),现对元旦期间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休市。
       2023年1月3日(星期二)08:55-09:00所有期货、期权合约进行集合竞价,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市场平稳和交割顺畅。(12月28日,郑商所网站)


二十八、上能中心发布关于2023年休市安排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证监办发〔2022〕113号),现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3年休市安排公告如下:
       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休市,1月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二、春节: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休市,1月3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1月2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三、清明节:4月5日(星期三)休市,4月6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4月4日(星期二)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四、劳动节:4月29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三)休市,5月4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4月28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五、端午节:6月22日(星期四)至6月24日(星期六)休市,6月26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6月25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6月21日(星期三)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休市,10月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9月28日(星期四)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请各有关单位和广大投资者妥善安排相关事宜,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平稳、安全运行。(12月27日)


二十九、上期所发布关于2023年休市安排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证监办发〔2022〕113号),现就上海期货交易所2023年休市安排公告如下:
       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休市,1月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二、春节:1月21日(星期六)至1月27日(星期五)休市,1月3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1月2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三、清明节:4月5日(星期三)休市,4月6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4月4日(星期二)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四、劳动节:4月29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三)休市,5月4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4月28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五、端午节:6月22日(星期四)至6月24日(星期六)休市,6月26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6月25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6月21日(星期三)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休市,10月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9月28日(星期四)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请各有关单位和广大投资者妥善安排相关事宜,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平稳、安全运行。(12月27日,上期所网站)


三十、上期所发布关于2023年元旦期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2023年休市安排的公告》(上期所公告〔2022〕144号),现对元旦期间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晚上不进行夜盘交易。
       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至2023年1月2日(星期一)休市。
       2023年1月3日(星期二)08:55-09:00所有期货、期权合约进行集合竞价,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市场平稳和交割顺畅。(12月28日,上期所网站)



02

法律法规跟踪



一、上交所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引导上市公司规范有序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上交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6日。(12月29日,上交所网站)


二、深交所发布关于就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引导上市公司规范、有序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开展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深交所修订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3年1月6日。(12月29日,深交所网站)


三、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证监会对《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作了配套修订,形成《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

《期货和衍生品法》全面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各项基础制度,为股票期权市场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证监会严格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要求,在保持股票期权现行制度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股票期权扩大试点以来的监管实践经验,进行适应性修订。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12月30日,证监会网站)


四、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增加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科创指引》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在《科创指引》第一条增加“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二)修订《科创指引》发明专利指标的表述。将《科创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将第二条第(5)项“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修订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12月30日,证监会网站、财联社网站)


五、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就《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证券期货业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满足新时代科学技术促进证券期货业发展的新需求,证券业协会联合基金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研究修订了《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现就上述规则征求会员单位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12月30日,证券业协会网站)


六、上交所发布4项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发展

12月30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分类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这是上交所在证监会指导下,构建“简明友好”规则体系,建立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机制,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适应市场新发展阶段需求,上交所立足问题导向,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全面梳理、优化整合现行规则,制定了发行准入标准、信息披露、分类审核和特定品种4项业务规则,旨在强化市场内生约束,提高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12月30日,上交所网站)


七、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已经上交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证监会批准,于12月30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于2021年4月1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证发〔2021〕23号)同时废止。(12月30日,上交所网站)


八、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

为进一步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各市场参与主体行为,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详见附件),于12月30日发布,并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12月30日,上交所网站)


九、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

为规范及优化债券融资审核工作程序,提升审核透明度,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审核会》,于12月30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月30日,上交所网站)


十、深交所发布两项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指引,健全基础制度,服务国家战略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健全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体系,12月30日,深交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2号——分类审核》(以下简称《分类审核指引》)和《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第3号——特定品种》(以下简称《特定品种指引》),明确资产支持证券优化审核与重点审核的适用标准和审核措施,规范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标识使用、信息披露要求等,进一步完善审核机制,提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12月30日,深交所网站)


十一、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

为更好地坚守创业板定位,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上市,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于12月30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证上〔2020〕506号)同时废止。(12月30日,深交所网站)


十二、北交所发布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交所紧扣“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于2022年12月30日起发布并施行。

《实施标准》公开了市场主体关切的纪律处分量化指标和裁量尺度,适用范围包含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一是坚持科学监管,推动监管公开透明。充分考量市场阶段特点与风险特性,结合北交所上市公司规模、特点,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旨在阐明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准绳和纪律处分裁量标准。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完善考量因素。坚持宽严审时,在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同类但不同个案、同案但不同责任主体等方面作出针对性、差异化安排,在强化监管威慑的同时,精准把握处分的尺度。三是探索精准监管,主抓“典型违规”和“关键少数”。梳理常见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等四大类违规,同时探索合理区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紧盯“关键少数”,使纪律处分既能达到惩处目的,又可以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影响。(12月30日,北交所网站)


十三、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23年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配套文件

为适应北交所高质量发展要求,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以下简称《专业质量评价方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3年度证券公司执业质量专项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以下简称《2023年度专项评价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发布的《专业质量评价方法》《负面行为清单》及《2023年度专项评价方法》是《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配套文件,规定了专业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面行为清单构成及专项加分具体指标等,与《评价细则》共同构成了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制度体系。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对执业质量评价方法的整体性谋划、前瞻性思考,发挥北交所龙头撬动作用,进一步聚焦市场核心业务,精简指标构成,加强评价的导向性,引导券商高质量开展各项业务。二是保持协调一致。坚持业务开展正向激励与负面约束相结合的评价导向,同步修订执业质量评价方法与负面行为清单,引导券商加强业务开展合规意识。三是突出政策引领。发挥执业质量评价政策导向“指挥棒”功能,结合近期市场改革重点工作,针对当前业务短板,优化丰富评价维度、扩大评价范围,同步修订2023年专项评价方法,引导券商加大市场创新业务投入。(12月30日,北交所网站)


十四、北交所发布股份减持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关键少数”减持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股份减持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交所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在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建议基础上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并施行。(12月30日,北交所网站)


十五、中基协发布关于就《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证券期货业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满足新时代科学技术促进证券期货业发展的新需求,协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28日,中基协公众号)


十六、中基协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体系,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更名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并起草配套指引,就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30日,中基协网站)


十七、中基协发布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了规范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保障协会依法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协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等,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2月30日,中基协网站)


十八、中基协发布关于《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对固定收益品种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配合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在基金行业的平稳实施,经征求部分行业机构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予以发布。(12月30日,中基协网站)


十九、证监会就《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起草了《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持仓限额、套期保值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为落实法律要求,更好与现行制度体系相衔接,证监会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和监管工作需要,起草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重点对期货市场运行多年的成熟做法经验进行总结梳理,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性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参与各方义务等作出规定,以增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提升期货市场监管效能。


二十、大商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综合服务平台结算效率、提升结算服务水平,大连商品交易所拟于2022年12月29日上线标准仓单交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到交易所结算业务,并修改了《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12月26日,大商所网站)



03

监管处罚案例



一、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重点业务领域和关键岗位廉洁风险梳理不全面,未及时识别评估公募基金代销业务廉洁风险,未按要求持续跟踪报告廉洁从业风险事件;二是在适当性管理和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员工执业不规范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一)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后,公司主动推进相关整改工作。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2月26日,北京证监局网站)


二、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甄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甄某在B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强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登录与操作客户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2月27日,广东证监局网站)


三、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靳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靳某,男,1992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的有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对靳某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靳某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靳某自2019年1月起担任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系C证券的证券从业人员。靳某因工作关系认识D基金(以下简称“D基金”)的基金经理徐某航。2021年4月15日至4月30日期间,靳某利用与徐某航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从徐某航处获知D基金关于“E集团”的未公开信息。靳某将上述信息告知其父亲靳某,并指导靳某使用靳某自有资金通过“靳某”账户交易“E集团”,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靳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靳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12月28日,河北证监局网站)


四、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边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边某在F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2月29日,天津证监局网站)


五、云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肖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肖某,男,1981年8月出生,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云南证监局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肖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肖某的要求于2022年12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肖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肖某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肖某2007年9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证券营业部,先后担任客户经理、投资顾问;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就职于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证券),先后担任H证券昆明西园路证券营业部和H证券昆明湖畔之梦证券营业部负责人。

(二)肖某私下接受客户李某、王某委托买卖证券

李某2009年8月21日开立普通资金账户190****75,下挂上海证券账户A23****440和深圳证券账户008****445,三方存管开户银行为建设银行,2009年9月23日,三方存管银行由建设银行变更为招商银行,账户号524011*******999,2014年9月11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198****36,下挂上海证券账户E02****701和深圳证券账户060****917,三方存管银行与普通户一致。肖某在证券公司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李某委托买卖证券,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使用李某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多只证券,累计交易总金额51,463,366.03元,肖某未取得违法所得。

业某璇2014年9月5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198****28,下挂上海证券账户E02****677和深圳证券账户060****766,三方存管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账户号410062*******668,业某璇账户由王某使用。肖某在证券公司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王某委托买卖证券,2014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使用业某璇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多只证券,累计交易总金额59,887,433.5元,肖某未取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

云南证监局认为,肖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情形。

肖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立案后未及时告知;二是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三是部分证据合法性存疑;四是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的时间区间、交易操作人、交易的计算方法标准等事实认定不清。

云南证监局认为:其一,我局立案后给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符合相关规定;其二,当事人肖某私下接受客户李某和王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在2020年8月仍存在私下接受王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其三,我局收集的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其四,相关询问笔录、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肖某私下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事实清楚,交易的计算方法标准清晰。

综上,云南证监局对肖某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肖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肖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12月29日,云南证监局网站)


六、山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山西J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山西J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二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三是募集资金未全部进入托管账户,部分资金投向借贷业务;四是向个别投资者退回基金出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山西J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12月26日,山西证监局网站)


七、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K基金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对K基金违反私募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K基金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K基金于2014年6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湖州L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L)是K基金2019年12月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产品。

(一)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K基金在销售湖州L的过程中向投资者口头承诺支付9%或10%的固定收益,且后续向投资者支付了固定收益。(二)挪用基金财产。K基金在湖州L的投资运作中,以投资M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N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名,实际将上述5500万元投资款项转给石家庄P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商贸)使用,并由P商贸支付投资收益。(三)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账户收付基金财产。K基金在湖州L的投资运作中,使用公司员工王某乾的光大银行账户(账号:6226********6945)收取P商贸支付的投资收益,并通过王某乾的银行账户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谈话笔录、银行流水、备案材料等证据证明。河北证监局认为,K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九)项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石家庄K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12月28日,河北证监局网站)


八、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Q基金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对Q基金违反私募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Q基金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Q基金于2014年7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日照R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R)、S(镇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S)是Q基金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产品。

(一)存在未备案基金产品。R2018年9月成立,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但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R向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三)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R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按照年化11%或12%的利率支付固定收益。(四)挪用基金财产。R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为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但R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向罗某个人账户净转出662.17万元,罗某用于Q基金经营、个人消费、购买股票等事项;S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为股权投资,但S2021年7月至10月向R转款358.4万元,上述变更资金用途未经投资者同意。

上述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补充协议、银行流水、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河北证监局认为,Q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罗某作为Q基金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一)对河北Q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二)对罗某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12月28日,河北证监局网站)


九、河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对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某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徐某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D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基金”)是公募基金管理人。徐某自2020年7月13日起担任D基金的基金经理,系D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二)徐某因职务便利获取D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徐某作为D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的具体投资运营,于2021年4月12日完成将“E集团”纳入股票池的工作程序,4月13日开始申请交易“E集团”,4月15日获得交易“E集团”的许可后立即下达买入指令。此后,4月16日、4月19日基金持续买入“E集团”,直至4月19日“E集团”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达到6%。综上,徐某知悉该基金拟交易“E集团”、交易“E集团”的时点、“E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三)徐某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2021年4月15日至30日期间,徐某利用与靳某1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向靳某1推荐“E集团”,并传递“E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靳某1利用上述信息指导靳某2通过“靳某2”账户,于2021年4月15日先于基金买入“E集团”,并于4月21日至30日持续委托买入,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12月28日,河北证监局网站)


十、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厦门T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厦门T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3只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的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规定。(二)4只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止损,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关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厦门T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厦门T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陈某作为厦门T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陈某应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长春U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长春U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妥善履行划分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程序。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材料。长春U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长春U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12月29日,吉林证监局网站)


十二、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长春V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长春V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长春V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长春V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12月29日,吉林证监局网站)


十三、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吉林W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吉林W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存在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三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吉林W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吉林W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12月29日,吉林证监局网站)


十四、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吉林省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吉林省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材料。吉林省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吉林省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12月29日,吉林证监局网站)


十五、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吉林省Y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吉林省Y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材料。四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吉林省Y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吉林省Y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12月29日,吉林证监局网站)


十六、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Z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林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Z资产违反私募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2年12月13日,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Z资产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Z资产将股权类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定为R3。以公司自行销售并自评为R3风险等级的Z金鼎1号私募投资基金、Z长嘉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嘉1号)和Z平湖联合1号私募投资基金为例,依照基金合同约定,上述基金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部分产品最终投资标的还涉及收购地产物业或投资基础设施,流动性较差,实际风险等级应高于R3。上述基金被推介、销售的部分投资者为风险测评评级C3的稳健型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基金的实际风险等级不匹配。Z资产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长嘉1号等16个产品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为网站、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Z资产汇聚2号私募投资基金等6个产品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为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方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上述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二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Z成长4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成长4号)、Z成长7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成长7号)、Z创新发展4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发展4号)、Z成长5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成长5号)基金产品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关联关系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上述产品所投资的项目涉及多起Z资产与其关联方上海CC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CC)、西藏DD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DD)和上海EE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EE)的关联交易。公司制作的成长4号2017年年度报告未向投资者披露Z资产与上海CC的关联关系及双方于2017年7月达成的关联交易,成长7号2018年年度报告未向投资者披露Z资产与上海CC的关联关系及双方于2018年4月达成的关联交易,创新发展4号2018年年度报告未向投资者披露Z资产与西藏DD的关联关系及双方于2018年1月达成的关联交易,成长5号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向投资者披露Z资产与上海EE的关联关系及双方于2018年4月达成的关联交易。

Z资产上述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林某自2016年1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2018年10月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Z资产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相关产品基金合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公司信息披露材料、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一)对Z资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二)对Z资产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三)就Z资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对林某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四)就Z资产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对林某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综上,对Z资产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45,000元罚款,对林某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45,000元罚款。(12月29日,上海证监局网站)


十七、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南京AA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江苏证监局对南京AA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南京AA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获取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书面承诺,未制作风险揭示书,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入伙协议》未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事项,未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的要求,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三)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员工、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信息与实际不符,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四)未建立风险控制、利益冲突防范等内部制度,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京AA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南京AA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12月29日,江苏证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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